固镇县仲兴乡五里村赵圩庄自2000年起年年失火,但始终未能找出肇事者。2013年9月5日晚,该村连续八家村民的花生垛被烧毁,其中一农户家里的花生摘果机被烧毁,六户花生垛中有近五千斤未摘除的带壳花生也被大火化为灰烬,损失总价值达两万余元。
事情发生后,一名被害人报案至固镇县公安局。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摸排走访,锁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并以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从十五岁起在村子里放火,按照他自己的供述他放火就是为了好玩。
我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