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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检察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
时间:2024-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一) 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检察官的任免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