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获得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3月29日下午,固镇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良在杨庙乡任胡村公开宣告了对张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在事故发生之前,一家四口其乐融融,生活幸福。但是在2018年8月27日那天,不幸发生了。当天上午,张某某向往常一样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去接放学的两个儿子。在回家的路上,张某某因为疏忽大意,驾驶的三轮车撞到了路边停放的四轮拖拉机,坐在她右侧的小儿子安某某被挤压在电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中间,不幸死亡。“我就看见他身体侧歪在右侧的车扶手上,当时我就喊他,但是没有反应,于是我就抱起他,发现他的后脑勺流了许多血,腿部也流血了,接着我就将他从车上给抱下来,然后喊救命……”张某某在接受讯问时泪流满面,直言悔恨。
固镇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固镇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张良副检察长作为承办人,在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张某某既是加害方,但同时也是受害方,毕竟失去生命的是自己儿子。若对其提起公诉将会对这个家庭造成二次打击,可谓是雪上加霜。本案定性系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的丈夫表示谅解。同时张某某到案后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并于3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后,经过固镇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真的谢谢你们,谢谢检察院!…”张某某在接过不起诉决定书后哽咽的表示。张某某的丈夫也在不停说道:“感谢检察官,为了我们这个深受创伤的家庭,你们费心了,谢谢!”。
本案的处理,充分落实了固镇县检察院开展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春风”专项行动中,尽可能依法保护和挽救涉罪罪妇女的要求,充分彰显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真正体现法律的教育和惩戒意义,切实实现了法与理、法与情的相融,挽救了一个深陷痛苦的家庭,给他们带来温暖和希望。